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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条例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24-03-26 阅读量:0

  为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、规范教学活动、培养青年教师、提高教学质量、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制定本条例。 

  一、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、研究分析、评估指导等,为学院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。 

  二、学院督导工作由院长直接负责,学院督导团在学校督导团指导下开展工作。 

  三、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院聘任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督导由师德高尚、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,热心本科教学事业,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在编教师或资深教学管理人员担任。 

  四、督导主要开展以下活动: 

  (一)随堂听课:开展听课评课工作,深入了解教风、学风,检查教师的教学文件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等,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,积极与师生交流并把意见及时反馈给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。 

  (二)专项检查: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教学评估和教学检查活动,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,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, 试卷、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,及学院组织的各类课堂竞赛等。 

  (三)专题调研:参与学院学科专业调整、培养计划制定、课程建设、教学改革、教学评优的咨询与论证工作,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,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。 

  (四)遴选推荐: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、优秀课程、优秀教学改革项目,并向学院及教务处推荐。 

  (五)问卷调查:定期向学生发放《体育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考查表》(抽样比例:公共体育教学为15%,专业体育教学为20%),及时掌握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的量化评价与建议,为考核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学院的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。 

  五、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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